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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防盗系统乱报警顾客都被当作“贼”
发表时间:2005-08-22 9:25:47  天气状况:  精华指数:  浏览次数: 587
   江西省迪豪工贸公司不惜重金向深圳普诺玛商业安全设备公司买下一套超市防窃系统。几个月后,迪豪公司以“这套设备在超市乱报警,部分性能存在问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普诺玛公司索赔15万。西湖区法院一审作出了普诺玛公司赔偿15万的判决;今年8月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迪豪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具备效力,不能证明这套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电子防窃系统把顾客当贼

  据原告迪豪公司有关人员称,2001年4月的时候,迪豪公司旗下的一家超市开张在即,为了日常经营中的财物安全,迪豪公司不惜重金在深圳普诺玛商业安全设备公司订购了一套总价为30万元的超市防窃系统,另外还有安装的附件费用4万余元,双方签订了工程合同。签订合同后,迪豪公司按约预付了14万元现金。

  据介绍,这套防窃系统有解码收银一体化功能,超市内的每样商品都贴上防盗电子款标签后,顾客购买商品时必须在收银台付款后解码才能顺利通过,否则防盗系统会发出声音报警,由此起到防盗的作用。

  2001年9月22日,超市正式开装,迪豪公司对防窃系统验收后投入使用。可是这套电子防窃系统在几天后却乱报警,接连几次把一些顾客当成了“贼”,超市工作人员随后对顾客进行盘问了解,却意外发现顾客所携带的商品都已经付了款。顾客对超市的服务强烈不满。事后,迪豪公司对这套防窃系统进行检查,发现不携带任何物品经过时,系统天线有时也会发出报警铃音。

  被告:单方委托不具备法律效力

  2002年6月30日,迪豪公司委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普诺玛公司生产的电子防盗系统设施中的解码设备和防盗电子款标签的功能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未经过解码器解码的商品通过防盗系统的天线时,有时候响而有时候不响,有的要靠天线很近时才响;商品上的防盗标签经过解码器解码后,撕下后再次贴在商品上,通过天线时又会报警。显然,鉴定结果为防窃系统的部分性能存在问题。

  迪豪公司拿着这份鉴定书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普诺玛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15万元。

  普诺玛公司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提出该鉴定结果是由迪豪公司单方委托,不具备法律效力,于是向法庭提出重新鉴定。西湖区法院经过双方同意,特委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电子防窃系统质量问题进行司法技术检测。2003年12月1日,司法技术处出具了一份通知书,迪豪公司提供的物品是使用过的,无法进行检测。

  在此后的开庭审理当中,迪豪公司提出,普诺玛公司还应当退回14万余元的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5万元。

  一审:被告违约赔偿15万元

  2004年10月25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普诺玛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作出判决,普诺玛公司承担违约金15万元;迪豪公司付给普诺玛公司工程款21万元。

  普诺玛公司在判决后感到不满,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

  2005年8月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普诺玛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已经实现解码收银一体化功能,迪豪公司对工程系统也进行了验收和使用,在验收报告中,迪豪公司没有对工程系统质量提出异议,并签署工程“合格”意见,说明普诺玛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迪豪公司称该系统工程在投入运行时不能完全达到防内盗解码一体化的要求,在使用不到5天的时间里几乎没有正常运行过,不断出现质量问题,因该公司所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员工工作记录系单方委托或单方形成,不具备法律效力,普诺玛公司又未予认可,故不能采信,对该事实,法院不予确认。另外,南昌市中院认为:西湖区法院判决关于普诺玛公司“在工程选材上、系统连接上存在问题,致使解码设备与激光平台不能相配,系统出现错误报警,解码收银不能实现一体化,普诺玛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其证据不够充分。

  7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西湖区法院判决中普诺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部分;迪豪公司向普诺玛公司给付工程款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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